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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指引(试行)》的通知

18-01-17    

  烟台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指引(试行)

  (2015年9月11日烟台市律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活动,确保面试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烟台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以下简称“面试考核“)是指:市律师协会受理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考核申请后,面试考核小组结合该实习人员所提交的考核材料,对其所进行的面试答辩考核。

  第三条 面试考核以政治素质、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心,以是否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全面核实实习人员是否规范执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

  第四条 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提交的实务训练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材料,对实习人员(以下称“面试人员”)进行综合面试考核。

  第五条 面试考核小组组长主持面试考核的流程工作,各考官均有权对面试人员发问及作出评判。经组长提议,也可由本次面试考核小组考官轮流主持当次面试考核流程工作;负责主持的考官,即为当次面试考核的主考官。

  第六条 考官提问与面试人员回答,均应尽量简洁;面试人员应答偏离主题时,考官可要求其停止回答该项问题。主考官应根据现场情况把控节奏与时间,必要时,可直接引领提问至下一考核环节。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面试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治素质

  考核要点:考察面试人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对职业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认知情况。

  考核要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有明确的理解和认识,具备良好的职业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道德品行

  考察要点:考察面试人员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考核要求:能够熟练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

  (三)执业素养

  考察要点:考察面试人员对专业知识、律师工作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考核要求:能够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律师工作程序和基本技能;能够清晰、明确地表达观点,准确把握问题核心;语言表达简练、准确、流畅,能够良好的与考官交流互动;仪表端庄、举止得体、大方自信、从容沉稳。

  (四)实习表现

  考核要点:考察面试人员的实习经历,重点甄别是否存在虚假实习的情况。

  考核要求:工作日志、实务训练材料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内容全面,指导律师的指导意见、实习评价与考官考核感受相符,面试人员已掌握从事律师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考核流程

  第八条 面试人员进场后,由面试考核小组组长安排现场工作人员将其身份证和实习证,交面试考核小组。面试人员未携带身份证件的,面试考核小组组长告知其停止参加本次考核,下次参加考核时间由秘书处另行安排。

  第九条 核实面试人员身份后,面试考核小组组长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回避申请的,说明理由,记录在案。需要回避的,由秘书处另行安排面试考核时间。

  第十条 在确认没有回避的情形后,面试考核小组组长请面试人员步入面试席就座,宣布面试考核开始。

  第十一条 面试考核开始后,主考官首先要求面试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第十二条面试人员自我介绍完毕后,考官可以就其自我介绍过程中所披露出的信息进一步提问,以对其进行全面判断。各考官提问问题合计以不超过三个为宜,如考官已对面试人员表现形成判断,亦可不再提问。

  第十三条 面试人员“总结汇报”环节结束后,主考官应以明确方式,将考核流程引导至“政治素质”环节,各考官可轮流提问。每个考官对面试人员可提问一至三题,考官所提问问题应涵盖全部考核项目。如通过其他考官发问已对面试人员表现形成判断,亦可不再提问。

  第十四条 主考官认为已对面试人员的政治素质形成判断的,应以明确方式,将考核流程引导至“道德品行”环节。每个考官可提问一至三题。如通过其他考官发问已对面试人员表现形成判断,亦可不再提问。各考官提问问题合计不少于三个。

  第十五条 主考官认为已对面试人员“道德品行”形成判断的,应以明确方式,将考核流程引导至“执业素养”环节。每个考官对面试人员可提问一至三题。考官所提问问题应涵盖全部考核项目。如通过其他考官发问已对面试人员表现形成判断,亦可不再提问。

  第十六条 主考官根据问答情况,认为已对面试人员执业素养作出判断的,应将考核流程引导至“实习表现”环节,并主导提问。考官应着重审查面试人员提交实习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并可就其中实体性专业技能及程序性专业技能内容向面试人员提问,以甄别是否存在虚假实习的情况。对于面试人员表述在实习过程中所掌握的职业技巧或依工作日志、实务训练考核材料载述,该实习人员应当掌握的职业技巧或专业技能,考官应提问。本环节,每个考官对面试人员的提问不少于两个,但不多于三个,且应兼顾对考核项目的全面覆盖。

  第十七条 每一考核环节中,主考官提问完毕后,应征询其他考官是否尚有问题发问。如其他考官均无问题发问,主考官应将流程导引至下一考核环节。

  第十八条 “实习表现”环节考核完毕后,主考官应宣布提问阶段结束,并告知面试人员现在由各位考官汇总评分及点评意见,面试人员退场,待结果产生后再通知其入场宣布点评意见及面试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面试人员退场后,考官依公平、公正、客观原则,按照考核标准独立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种。如确有必要,可以在面试考核小组组长的同意下,进行交流评议,但交流意见不影响考官的独立评判。考官应即时将考核结果在《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填写、签署后交现场工作人员。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提交后不可修改、取回,工作人员亦不得接收考官对同一面试人员重复提交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考核小组采取多数票决制的形式进行评定,以多数票决定作为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现场工作人员应即时将根据各考官对每一面试人员考核结果汇总得出的该面试人员本次考核结果并填写于《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果汇总表》,并由各考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考官对《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果汇总表》记载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即时将各考官对该面试人员考核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提供予提出异议的考官核对。经核对,《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果汇总表》记载的考核结果正确的,考官应签署确认。考官拒绝签署的,应由其在《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果汇总表》上自行书写拒绝签署的理由,并签署姓名、日期;考官不书写拒绝签署的理由的,由其他考官在《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果汇总表》上注明并签署姓名、日期。

  第二十三条主考官综合各考官的评议及点评情况,在《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果汇总表》上对面试人员作出书面评语。

  第二十四条面试考核结果统计完毕且对面试人员的点评结果产生后,主考官应安排现场工作人员通知该面试人员入场听取点评及面试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面试人员就座后,主考官应综合考官意见、结合面试人员表现对其面试考核情况进行点评,并提出相应建议,对其作出正确引导。

  第二十六条点评结束后,主考官应向面试人员宣布其本次面试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宣布完毕后,主考官宣布面试考核结束,请面试人员退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由烟台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烟台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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