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2014年2月22日山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严把律师行业准入口,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律师法》、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习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制度是严把律师行业入口,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几年来我省律师队伍发展迅速,每年以近2000人的速度递增,执业不满三年的青年律师已占律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培养青年律师的任务空前繁重。同时,有些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为申请律师执业而依法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或带有随意性,或疏于管理。为保持我省律师队伍适度、持续、健康发展,省律师协会决定自今年在全省实行实习考核制度,强化实习管理,严把律师行业入口。济南、东营等市律师协会在这方面已经取得良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二)明确原则目标。各市应根据本市律师队伍发展实际需要和律师事务所培养青年律师的承受能力,有计划地招收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应秉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开展;实习考核应采取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实习考核目标是促使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实习人员的选聘、管理和培养,将热爱律师职业、实习表现良好、具备律师职业素养、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优秀法律人才选拔到律师队伍中来。
二、实习考核主体、对象及内容
(三)实习考核主体。实习考核主体为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负责省直律师事务所、省直“两公”律师办公室实习人员的考核;各市律师协会负责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两公”律师办公室实习人员的考核。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和复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由执业律师组成,复核委员会由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省律协的指导与监督。
(四)实习考核对象。实习考核对象为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或违规违纪被立案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有关部门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五)实习考核内容。实习考核主要从职业价值观、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四个方面进行。
1、职业价值观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学习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情况;
(3)对律师职业价值的认识;
(4)大局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2、执业素养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仪表仪态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法学理论素养和心理素质;
(3)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4)沟通协调和临场应变能力。
3、职业道德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11条第1款第(5)项及第12条第1款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2)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3)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4)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
4、执业技能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
(2)参加实务训练活动的情况;
(3)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
(4)学习掌握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的情况。
三、实习考核程序
实习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考察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工作档案、实习日志等情况进行抽查了解,与实习指导律师进行访谈,检查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教育管理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六)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实习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1、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2、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3、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4、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实习指导律师条件。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2、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4、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2名;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其指导律师一年内不得接受新的实习人员。
(八)书面审核。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90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请的,可以提出延期考核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未在延长期间内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1年的实习。
实习人员应当建立实习日志。申请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2.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4.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5.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6.实习日志;
7.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8.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根据实习考核内容如实作出评价。
证明材料是指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复印件一套,包括: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5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5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5次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不少于5次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案件卷宗应不少于5份)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核时间的,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考核材料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2.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应当及时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3.考核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34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九)面试考核。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组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从执业律师中选任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实习人员的近亲属;
2.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3.与实习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正式考核前,应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应安排申请人进入下一次面试。
律师协会应当提前3至5日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
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审查实习人员是否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职业价值观、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重点考察实习人员对律师职业价值的认识及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参加实务训练活动的情况。
面试考核基本程序:
1.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实习期间在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情况、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及心得体会等;
2.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3.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统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考核结果,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面试考核的评分体系及合格标准,由律师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定,但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的考核权重分别不得低于25%。
四、实习考核结果
(十)考核结果公示。律师协会应当以适当方式将经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30日内确认调查结果。
(十一)出具考核意见。实习人员经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实习管理规则》及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34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律师协会应将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的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15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十二)延期实习考核。经考核实习人员不合格或未完成实习项目的,应延期6—9个月重新考核。对延期考核的实习人员,返还实习证,并在实习证中注明延期考核期限,延期考核期满后,实习人员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十三)实习考核合格有效期限。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1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在1年期间内未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1.超过1年但未满3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35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2.超过3年申请律师执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1年的实习。
五、实习考核监督管理
(十四)实习考核纪律。实习考核委员会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十五)参加考核纪律。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考核合格意见。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应当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37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律师协会在实习考核工作中发现实习人员、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有违反《律师法》或者律师协会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违反实习考核纪律处理。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停止其在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1.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2.有徇私舞弊、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等不正当行为的;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实习考核材料中有关案件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
4.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上述情形的,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十七)实习考核符合程序。实习复核程序参照实习考核程序进行。
(十八)几点要求。各市律师协会应高度重视实习考核工作,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根据本指导意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于4月底前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筹备实习考核有关事宜,于5月底前启动对本市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对考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上报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