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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

23-02-21    

  山东省律师协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公司律师工作证,并在我省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内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考核是指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下称“申请人”)在申请社会律师执业前,由拟执业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组织对申请人转社会律师执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律师实务等进行的专项考核。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考核时应向拟执业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人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考核申请;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  申请人的公职律师工作证或公司律师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  申请人已辞职(退休)或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  申请人原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担任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满三年且最后一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律师协会接到申请人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申请人参加由省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下称“集中培训”)。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律师协会应当在60日内,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方式、程序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以及《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重点突出对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律师基本实务的考核。

  对申请人的考核,可单独组织进行,也可在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时合并进行。

  第七条  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考核的市律师协会向申请人出具考核合格意见。考核不合格的,可以于30日后再次申请考核。

  第八条  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原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第九条  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以及《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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