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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公告

18-01-17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49号)以及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公告》、《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指引》要求,现就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单位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人民团体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

  二、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条件

  (一)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经培训并考试合格;

  4.属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5.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6.品行良好。

  (二)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经培训并考试合格;

  4.属于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员工,并经所在企业同意;

  5.在所在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6.品行良好。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程序

  拟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单位,应将本单位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意见、工作方案、管理办法、设立备案表、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人员材料一并提交相应司法行政机关。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应当参加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全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培训。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受理审查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由烟台市司法局受理并进行初审,报山东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县(市、区)和乡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员工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由县(市、区)司法局受理,报烟台市司法局初审、山东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五、其他事项

  有关具体政策可以参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指引》

    烟台市司法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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