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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指引

18-01-17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49号)。

  二、设立条件

  (一)实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单位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人民团体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二)实行公司律师制度的单位

  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国有企业是指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包括驻鲁国有央企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省、市、县属国有企业。

  (三)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属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经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品行良好。

  公职人员暂定为党政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暂不纳入公职律师申请范围。

  (四)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属于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员工,并经所在企业同意;在所在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经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品行良好。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程序

  拟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单位,应将本单位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意见、工作方案、管理办法、设立备案表、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人员材料一并提交相应司法行政机关。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应当参加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全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培训。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受理审查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由烟台市司法局受理并进行初审,报山东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一)县(市、区)和乡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员工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由县(市、区)市司法局受理,报烟台市司法局初审、山东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五、单位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设立公职律师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公职律师的意见;

  2.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方案(单位盖章确认)。包括: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负责人、联系方式;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岗位;公职律师培训、业务开展、律师协会会费缴纳等保障制度;

  3.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单位盖章确认)。包括:公职律师岗位职责;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制度;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奖惩等制度;

  4.《公职律师设立备案表》(附件1)。

  (二)单位设立公司律师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公司律师的意见;

  2.企业情况简介,营业执照,企业股份、股权情况;

  3.本单位公司律师工作方案(公司盖章确认)。包括:本单位公司律师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负责人、联系方式;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岗位;公司律师培训、业务开展、律师协会会费缴纳等保障制度;

  4.本单位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公司盖章确认)。包括:公司律师岗位职责;公司律师日常管理制度;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奖惩等制度;

  5.《公司律师设立备案表》(附件2)。

  六、个人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应提交的材料

  1.公职律师申请表(附件3);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6.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包括:申请人为本单位在编在岗公务员、申请人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同意担任公职律师、无违法违纪行为;

  7.申请人在单位的任职文件或担任单位法律顾问的文件、聘书等材料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为单位法律顾问或在单位明确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部门、岗位工作);

  8.个人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本人只从事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申请人应如实承诺,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的,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9.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照片1张。

  (二)申请担任公司律师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律师申请表(附件3);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证明,包括:申请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人在所在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同意担任公司律师,无违法违纪行为;

  6.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被所在企业派驻到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还应同时提交派驻工作的证明、文件);

  7.个人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司律师的其他情形;本人只从事本企业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企业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申请人应如实承诺,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的,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8.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照片1张。

  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

  (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奖惩等管理制度,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法规(法制)部门是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承担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具体工作。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是本单位公司律师管理部门,承担公司律师日常管理具体工作。

  (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如实全面反映本年度履职情况。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严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纪律,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抄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应当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四)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按照律师管理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相关规定,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违法执业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实施行业处分,并将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结果抄送其所在单位。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关问题

  (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变更单位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变更单位的,应当注销在原单位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在变更后的单位符合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担任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的公务员转岗进入国有企业的,应当注销原公职律师证书,符合公司律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注销后,按照《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执业,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记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注销执业证书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1.受到吊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处罚的;

  2.本人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或者所在单位不同意其再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注销的;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4.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条件的;

  5.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情形。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调转执业档案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单位的,原单位所在地和变更单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具体调档手续参照社会律师调档手续进行。

  附件:1.公职律师设立备案表       公司律师设立备案表     公职(公司)律师申请表http://w2.jiaodong.net/att/0/10/26/36/10263608_94538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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