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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18-02-12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考核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度我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8年1月1日前经山东省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均应参加2017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备案审查。

  二、考核内容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请示报告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奖惩和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六)律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七)律师遵守所在单位章程及管理制度,参加单位组织的党建、学习培训、完成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等活动情况。

  三、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执业过程中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按照《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和《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各项会员义务;

  5.承办重大、疑难、复杂和群体性案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进行了请示报告,并接受监督指导;

  6.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合同、协议和各项管理制度,尽职尽责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

  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考核时间和考核程序

  (一)考核时间: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应当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完成,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与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一)考核程序

  1.律师提交材料阶段

  律师应向律师事务所填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2017年度按照考核内容要求所做的执业情况总结;

  (2)由本人签名确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价表》(附后);

  (3)本年度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及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证明材料;

  (4)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6)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学习的证明材料(执业律师每年需完成40课时的学习,学习内容包含点睛网络学堂听课、山东省律师协会在线学习平台和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组织的面授培训);

  (7)遵守本单位章程及管理制度,参加单位组织的党建、学习培训、完成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等活动情况;

  (8)2017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2.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7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并出具考核意见:

  (1)组织、指导本所律师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搞好总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要结合投诉情况,对年度内受过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和多次被投诉的律师加强检查考核,严禁应付、走过场。

  (2)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提交的相关材料,并结合律师个人日常表现及所内日常管理工作,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律师2017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3)律师事务所将考核意见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4)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有关材料。

  3.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价表;

  第二,2017年度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情况统计表;

  第三,2017年度律师年度暂缓执业考核情况统计表。

  4.市律师协会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1)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对律师所在单位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2)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3)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4)按照市司法局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五、相关情况说明

  (一)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获准许可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 2017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 2017年因病暂停执业的。

  (二)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市律师协会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三)市律师协会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责成律师所在单位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四)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律师协会,做好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无正当理由,漏报或瞒报律师年度考核材料,使律师不能按时参加年度考核工作的,律师协会可以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给予相应处理。

  (六)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七)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八)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的县市区的执业年度考核。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指导本所律师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搞好总结,填报年度考核材料,办理年度考核手续。

  (二)年度考核材料须提交打印件和电子版,打印件要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被考核人员统计数字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律师协会联系。

  联系人:张益诚

  联系电话:0535-6250290

  邮箱:ytlsxh@126.com

  烟台市律师协会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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