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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有了首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18-11-06    

  近日,经省司法厅批准,我市首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获得执业许可证。1991年成立的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由此成为我市首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特殊的普通合伙两种形式,两者之间的关键区别是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不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有利于划分责任,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具备20名以上合伙人、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两个基本条件。

        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不仅是我市首家,也是我省第三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这标志着我市在律师队伍的组织和管理上有了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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