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编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劳动法问题业务指引》
编者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务院、人社部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继出台了一些延长假期、延后复工时间等特殊的重要应对措施。目前,随着很多企业开始复工复产,企业在面临生产损失的压力下,如何处理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烟台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了一些处理劳动关系实务操作性处理意见和建议,希望能为烟台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的合规运营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同时供有关部门参考。
特别提示:本业务指引由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部分委员根据其对法律的了解作出,代表其个人、非正式意见,仅供企业了解资讯所用,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劳动法问题业务指引
目 录
第一部分 烟台市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的工资报酬计算、依据与稳岗减负政策
第二部分 政策解读以及劳动用工问题
(一)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春节假期通知中假期的定性及待遇问题
(二)关于视同出勤的范围确定和适用劳动者主体的界定问题
(三)关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返岗职工的用工、休假和待遇安排的问题
(四)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和试用期满的处理问题
(五)关于新冠肺炎患者确诊后治疗期间的工资应该根据工伤认定结果确定的问题
(六)关于在疫情防控中杜绝因疫情引起的职业歧视的问题
(七)关于居家网上办公与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问题
(八)关于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或停工停产,如何处理问题
(九)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如何保护劳动者可采取哪些防控疫情的积极应对措施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疫情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开庭时间、审理期限有何影响?
(十一)企业可否不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或不执行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延迟复工的通知?
(十二)如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否认定为工伤?
(十三)对于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十四)受疫情影响,企业能否强制收集员工出行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十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裁员吗?
(十六)企业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第三部分 国家、山东省以及烟台市相关法规政策汇总
(一)国务院(1个)
(二)人社部(5个)
(三)山东省(8个)
(四)烟台市(2个)
第一部分 烟台市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的工资报酬计算、依据与稳岗减负政策
日期 |
性 质 |
依 据 |
待遇支付 |
灵活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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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休息日 |
国办发明电【2019】16号 |
安排职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200%工资报酬 |
可补休,不可安排年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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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27 |
法定节假日 |
安排职工工作,原工资正常发放,支付300%工资报酬 |
不可补休,不可安排年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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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30 |
休息日 |
安排职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200%工资报酬 |
可补休,不可安排年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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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2 |
休息日 |
国办发明电【2020】1号 |
1月31日、2月1日属于原春节假期的补休,属于工作日,该二日工资已经包含在正常的月工资内。现因疫情,国务院将该2日调整为休息日,若职工上班不能安排补休的,应额外支付200%的工资报酬;2月2日本来就是休息日,无工资,若职工上班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200%的工资报酬。 |
可补休,不可安排年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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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7 |
山东省政府规定的停工日 |
鲁人社字【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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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的,工资正常支付;休息的,按停工处理,停工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视同出勤,正常支付工资。此后支付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开发区1910元/月)的70%。 |
原则上不可补休,也不可安排年休假。 另外:若单位考虑经营压力,拟安排年休假,则建议向职工发通知时作出声明:暂时安排年休假,届时政策明朗后再予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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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9 |
休息日 |
若职工上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200%的工资报酬。 |
可补休,不可安排年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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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性 质 |
依 据 |
待遇支付 |
灵活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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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及以后 |
恢复正常 |
鲁人社字【2020】10号 鲁人社函【2020】5号 烟政办发电【2020】1号 |
正常上班职工:工资正常发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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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包括按烟台市地方性规定,外省返烟职工自行隔离14天情形):安排年休假的正常发放工资。年休假期满后,可协商调休,调休期间不发放工资。协商不成,可按烟政办发电【2020】1号文件规定,由单位通知调休。在通知中须声明:暂时按调休处理,届时政策明朗后再予以调整。 |
1、可安排年休假。 2、年休假期满的,可协商调休。协商不成,可按烟政办发电【2020】1号文件规定,由单位通知调休。在通知中须声明:暂时按调休处理,届时政策明朗后再予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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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函【2020】5号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 |
被采取隔离措施的职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期间应按照正常出勤计发工资。 |
不可补休,不可安排年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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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取得开工许可、未能复工 |
人社部发【2020】8号 鲁人社函【2020】5号 山东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以及省内企业延迟复工劳动关系政策解读 |
1、可协商支付相应待遇; 2、可安排年休假; |
1、可协商待遇。 2、安排年休假,原则上不可安排调休。 3、若单位考虑经营压力,拟安排调休,须在通知中声明:暂时按调休处理,届时政策明朗后再予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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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简称“稳岗新规”); 山东省:鲁政办发[202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烟台市《关于同舟共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难关稳发展的政策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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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减负政策 |
注意事项 |
适用对象 |
依据(鲁政办发【2020】4号、 烟政办发【2020】3号) |
1.稳岗补贴:企业稳定工作岗位给予的补贴 |
需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及时申请确认。 |
不裁员,少裁员参保的中小企业。 |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
2.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
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且不裁员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 |
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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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保缓交 |
1.需经过社保部门审批。 2.缓交并非免交,因此在进行工资发放时,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应预先扣除,否则若员工离职,面临追缴困难。 |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 |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
4.职业介绍补贴 |
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
针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民办职业中介结构。 |
针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
第二部分 政策解读以及劳动用工问题
(一)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春节假期通知中假期的定性及待遇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决定将今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同时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1、关于“国办通知”文件的效力问题。我们认为作为特殊时期的特别措施,采用国办文件的方式符合简化程序、保证效力的要求,对抗击疫情是必要的;在特殊时期(如北京奥运会、国庆70年大庆的活动中)国办或地方政府以通知的方式调整假期,已经被实践检验证明为很好的措施,是高效的管理手段,与劳动法相关规定没有实质上的冲突。
2、关于“法定节假日”的界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采取“补休”方式对应的仅限于“休息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条规定的11天才属于法定节假日,除此外延长休假部分的假期性质不能认定为法定节假日,只能认定为休息日。所以延长的休假只能认定为“休息日”。
3、《劳动法》规定“补休”(倒休)方式并不适用于“法定节假日”,而仅指“休息日”被安排工作的劳动者补休,作为补充的补偿方式是,若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今年春节延长是基于疫情控制需要而延长的,延长部分非严格意义上的休假,实际上是一种为抗击疫情需要、避免人员集中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期间占用1月31日和2月1日两天工作时间(2月2日本来就是休息日),应认定为“休息日”,而不应认定为“法定节假日”,应当比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视同出勤的范围确定和适用劳动者主体的界定问题
1、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现就以上“四类人员”的确认、工作报酬的把握和劳动关系的处理,建议如下:
(1)“四类人员”中的企业职工的范围应界定为: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2)“四类人员”由谁作出认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当地政府和企业。
(3)期间工资报酬为:依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鲁人社函【2020】5号文件规定,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期间应按照正常出勤计发工资。隔离期结束,仍需治疗的按医疗期规定执行。
(4)该“四类人员”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三)关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返岗职工的用工、休假和待遇安排的问题
在妥善处理因防控疫情不能返岗的职工用工关系、工资待遇方面我们建议:
1、因疫情防控不能返岗的,例如是由于客运受限不能按时返岗,或者是由于所在社区封闭出行受限无法按时返岗等,这些因为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时返岗的,建议地方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2、对于能够返岗但是不愿返岗人员,建议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劳动纪律处理。
3、家有未成年子女、孕妇、老人、基础病患者群体的职工,若要求在家看护这些易感人群,看护期间要求视为出勤并支付待遇。我们认为这些情况就不属于不能返岗,而是不愿返岗的情况。我们山东省对于这种情况,没有文件规定,有些地区例如北京市,有专门的关于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待遇规定,我们不宜直接引用。
对于不愿返岗的职工,不返岗虽然有防控疫情的需要,但是更多的还是基于个人主观意愿,因此要与不能返岗人员区别对待,对于不愿按时返岗或具备按时返岗条件但不按时返岗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章制度处理。
4、对于因防控疫情的客观因素不能按时返岗的职工的用工问题。我们认为毕竟有客观因素的存在,员工未能返岗,原则上不能按违纪处理。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不能返岗期间的待遇,若协商不成,企业可安排带薪年休假、企业福利年休假、倒休、换休、调休等。为了降低风险,企业在通知员工时作出声明:暂时按调休处理,届时政策明朗后再予以调整。
建议企业与不能按时返岗人员协商采取灵活方式远程工作、居家工作,既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又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方式完成工作,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5、如果一旦出现疫情防控措施常态化、长期化,就可能出现职工长期不能返岗的情况。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与职工协商确定待遇,也可届时根据人社部门的政策明朗程度,考虑适用劳动合同中止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应慎重使用,确有解除必要,优先适用协商解除条款,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企业若因后续疫情发展不明,建议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考虑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实现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岗调休的目标。
6、2月10日复工,但是各地方政府有特殊要求无法按时复工,比如要求省外复工人员隔离14天,或者企业未取得开工许可,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双方协商:(1)改变办公方式;(2)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3)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4)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实务操作建议:(1)需与员工协商一致;(2)可选择集体协商方式;(3)引导职工根据实际情况请假;(4)需做好书面确认;(5)若集体协商,需程序、内容均合法。
①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因政府原因导致未能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②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③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标准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和试用期满的处理问题
1、5号文第一条规定了的期限可以归纳为“三期”:“治疗期(医疗期)”、“观察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简称为“措施期”),“三期”存在交叉、并行的关系,而不是各自独立。
建议:“……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或以上情形的,劳动合同顺延期限按其中最长期限确定。”
2、劳动合同顺延至延迟复工期满导致职工连续工作满十年,企业能否终止的问题。我们认为5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合同顺延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者因劳动合同顺延导致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有选择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符合其他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3、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如何处理问题。
我们认为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明确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试用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引入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将延迟复工期确定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企业无需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将延迟复工期从试用期内剔除,在企业复工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延迟复工期内企业按5号文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我们认为基于目前的特殊情况,第三种方案于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均有利,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4、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问题。
我们认为上述期间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也与医疗期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同,不应计入医疗期。
5、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需治疗休息的,是否享有医疗期问题。
我们认为,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3至24个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五)关于新冠肺炎患者确诊后治疗期间的工资应该根据工伤认定结果确定的问题
1、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与人社部5号文的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山东省人社厅鲁人社函【2020】5号文件要求企业对职工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除此之外,根据人社部11号文的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即使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也存在工伤与非工伤的区别。
(1)对于认定为工伤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确诊后的治疗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对于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工资报酬标准按照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山东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六)关于在疫情防控中杜绝因疫情引起的职业歧视的问题
在疫情防控期间,某些地区为了防控的需要,任意扩大防控对象,将“武汉人”甚至“湖北人”都纳入防控范围,禁止他们重返岗位或者求职应聘。这已经构成了对部分劳动者身份上的歧视,造成了他们在就业、工作中的困难。甚至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内,社会对已经治愈的湖北籍患者是否还具有传染性也会有顾虑,从而引发对这一群体劳动者在就业、工作中的被歧视。
《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人社部5号文,都涉及到禁止就业歧视的问题。
从目前的立法来看,对于传染病相关的人群在劳动就业方面的规定,可以大致分为三类:
1、针对未发病或者已经治愈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所有相关公平就业和反歧视的立法都是针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做了原则性规定。
2、对于患者,则明确应当隔离治疗,并提供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劳动关系的保障。《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5号文都做了相关规定。
3、对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特定岗位劳动者,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并进行岗前、岗中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均作了相关规定。
但是目前大多数“湖北人”和“武汉人”在劳动就业方面面临的难题都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调整的范围,唯有《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的原则性规定,但在该法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一条的具体规范中均未涉及当前情况。
因此,为了保护疫情期间特殊群体的劳动权利,有待于人社部门将此类行为确定为就业歧视,并明令予以禁止;同时对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特定岗位在劳动者健康方面的要求和健康检查进行重申,强调不宜任意扩大相关适用范围和人群,避免对相关人群平等劳动权利的侵害。
(七)关于居家网上办公与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问题
人社部5号文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1、企业能否强行要求员工在家办公?
我们认为,为避免发生争议时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如企业拟对普通员工采取上述措施的,建议与员工协商一致。
2、我们希望人社部门能在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中:
(1)简化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审批程序,比如:采取网上申请、审批,略去征求职工或者工会意见环节。
(2)可以考虑适当放宽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业(岗)位范围,并明确待疫情结束后,企业应恢复执行标准工时制。
(3)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性质属于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且双方也是据此执行的,只是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可根据双方实际履行情况予以批复。
(八)关于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或停工停产,如何处理问题
1、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安排问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2、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问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
(1)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也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九)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如何保护劳动者可采取哪些防控疫情的积极应对措施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如何行使对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情况的知情权?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文件向劳动者宣讲单位及劳动者个人的申报义务,并通过调查、接受劳动者申报、核实、更新等环节,及时了解、掌握劳动者健康状况、返岗时间、方式等。但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行使知情权,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个人信息。
2、企业怀疑员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如何处理?
企业怀疑员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应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对该职工实施临时性的隔离措施,等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处理。职工拒绝配合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3、公布疫情重点地区劳动者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边界如何把握问题?
用人单位仅能严格依法向政府部门提供合法收集的信息,应当切实保护劳动者关于传染病感染及防治的隐私权,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披露劳动者隐私信息等,综合平衡保护公众知情权与劳动者个人隐私权。
4、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对劳动者实行隔离措施?
根据省府通知的要求,对于14天内有湖北旅行史或居住史的来烟人员,各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督促相关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同时,要及时掌握每个人的具体情况,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通知属地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管理部门上门排查,并由属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分类落实处置措施。用人单位不可以自行实施隔离措施。
5、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防治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将承担以下民事、行政以及刑事多重法律责任。如果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可能面临的行政法律责任为“被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如果单位人员或特定单位人员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十)疫情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开庭时间、审理期限有何影响?
仲裁时效中止、延期开庭、审理期限顺延。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十一)企业可否不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或不执行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延迟复工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要求,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综上,本次假期的延长,是针对全民,其目的是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若企业未能执行延长假期决定或延迟复工决定而造成疫情传播或影响疫情控制,则企业可能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而须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十二)如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否认定为工伤?
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应认定为工伤。
(十三)对于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按照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第一条要求,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与补助。因此,企业无需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企业员工医疗费用。
(十四)受疫情影响,企业能否强制收集员工出行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企业并非可强制收集疫情信息的主体,除非接到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指令。如为了疫情防控、保障员工健康需要收集员工信息的,应当与员工充分沟通并征得员工同意。如因疫情防控等需要配合有权部门收集信息但员工经沟通后仍不予配合的,建议将相关情况告知可收集疫情信息的部门由其直接对接该员工进行收集。
(十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裁员吗?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但不建议企业在此种情形下进行上述经济性裁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要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同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亦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并提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十六)企业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企业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企业自主权范畴,由企业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做到依法合规。
第三部分 国家、山东省以及烟台市相关法规政策汇总
(一)国务院(1个)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20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和中秋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20年1月1日放假,共1天。
二、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6日(星期日)、5月9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25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28日(星期日)上班。
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1月21日
(二)人社部(5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发厅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要及时指导有关单位在内部分配时,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二、为促进有效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加大对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指导督促力度,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强化政策效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促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0年2月11日
(三)山东省(8个)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0〕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6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0〕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三、适当延长春节假期
迅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可以采取调整开工时间、避免人员密集生产活动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
四、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五、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处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六、加强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劳动关系重大事件的,及时妥善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厅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7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
紧急通知
鲁人社字〔2020〕1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紧急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岗复工的人员,各地、各相关部门和所在企业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检验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企业职工返岗复工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
四、做好企业复工和职工返岗期间的就业服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举办规模性现场招聘活动、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和聚集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积极引导企业和职工参加线上求职招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9日
省内企业延迟复工劳动关系政策解读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现将省内企业延迟复工劳动关系政策解读如下:
一、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延迟复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三、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0〕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各市要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县(市、区)及相关行业部门,对重要工作提前做好预案,及时全面掌握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确保工作部署到位、落实到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31日
山东省发改委:2月底前具备条件企业全部恢复正常生产
鲁发改办〔2020〕8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对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在坚决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前提下,立足职能、加强研判,对企业恢复生产提前做出安排,搞好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加快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限度降低疫情对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确保实现一季度平稳开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企业复工复产
1、建立复工复产调度保障机制,“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方案,对相关情况进行周调度,2月底前具备条件的企业全部恢复正常生产。
2、引导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复工节奏,及时安排健康状况符合要求的员工上岗。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协调人社等部门,鼓励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帮助做好就近招工工作。
3、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协调上下游配套企业加强沟通,畅通产业生产链条,合理安排生产能力,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会同工信、人社等部门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下沉到一线,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4、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支持政策,帮助企业用好各项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以展期、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保障企业复工后现金流需求。
二、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分析
5、建立疫情期间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机制,持续加强各领域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预警,及时掌握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企业在产品生产、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资金保障等方面遇到的突出矛盾困难,形成问题清单,逐一协调解决。
6、强化政策储备研究,针对疫情发展情况及时提出支持各领域发展对策措施,报党委、政府决策,为日后工作重点从疫情管控转向恢复生产做好准备。
7、落实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期间加强生活物资保障与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统筹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运行,确保疫情期间发电、供热用煤、天然气等稳定供应。8、严格价格监管监测,每日通报各区县食品价格变动情况。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及时公开曝光。及时开展价格提醒告诫,督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行为自律。
三、加快重点项目建设
9、坚持疫情防控和项目建设两手抓,提前做好项目开工各项准备工作。开复工后要对照“四个一批”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把投资计划分解到季、落实到月、具体到项目。对在建项目,抓好施工组织,推动项目尽早竣工投用;对未能按计划开工或未达到建设进度的项目,要及时跟进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合理安排调整施工进度,全力以赴加快建设。
10、进一步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围绕2020年省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项目等省级重点项目,落实清单式管理、责任化推进要求,全年完成投资4000亿元以上。各市、县(市区)要尽快确定本级重点项目,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开工月”活动,营造抓项目促投资的浓厚氛围,发挥好重大项目的支撑带动作用。
11、发挥好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对获得债券支持的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个方案”的要求,明确时间节点、推进措施和责任主体,抓好建筑材料供应、施工队伍组织、前期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跟进等各项工作,加快债券资金拨付使用。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开工、建设、竣工“三到现场”,确保一季度全部开工建设,实物工作量取得明显进展,尽早形成有效拉动。
12、认真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提前谋划好重点项目的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促进重点项目与政策体系的精准匹配和衔接平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责任倒逼,明确时限要求,为项目建设提供各类要素保障。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将上述通知要求即报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结合各自实际细化相关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发〔2020〕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s://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二、减轻税费负担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税务局牵头)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降低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省国资委牵头)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四、加大稳岗力度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19.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20.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山东省人社厅等4部门转发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和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山东企业家协会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10日
人社部发〔2020〕8号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7日
(四)烟台市(2个)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舟共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难关
稳发展的政策意见
烟政办发〔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保经营、渡难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财政支持政策
1.支持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省、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国家、省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积极鼓励重点保障企业抓紧实施技改扩能、尽早见效。对在2020年 1月 10日至2 月15日新投入设备(含二手设备)增加防疫应急物资产能的企业,按设备投入的80%给予补贴;在2 月16日至2 月29日完成技改投入的,按照设备投入的50%给予补贴;3月 1日至本政策终止日完成技改投入的,按照设备投入的30%给予补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租赁设备进行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的重点保障企业,按照设备租赁费用的50%给予补贴。重点保障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无菌化改造的,按照无菌化改造投入(不含土地、厂房)的50%给予补贴。上述补贴最高限额1000万元,所需资金从制造业强市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同一企业国家、省、市不重复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攻关。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复工、经营困难造成“科信贷”贷款逾期的,在金融机构允许延期还贷情况下,可继续按照贷款本金的1%享受信贷补贴。对在烟台市境内注册,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预防控制、治疗技术、疫情监测设备、防护用品、检测试剂及相关药物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申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应急攻关专项,符合立项条件的,给予立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
3.支持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既是省级又是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不重复给予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按每家企业2000元/月标准给予孵化器和园区房租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用好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前兑付2020年第一季度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市级补贴资金。对已缴纳展位费用、因疫情不能正常参展造成损失的外贸企业,按照实际参加展会的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向境外客户交付产品的,市贸促会积极争取国家、省贸促会的帮助支持,及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合法证明,以降低企业损失。对造成国际贸易纠纷的外贸企业,及时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贸促会)
二、金融支持政策
5.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机构要积极争取信贷资源,持续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继续推进首贷培植、“百行进万企”等融资服务活动,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特别是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发挥好金融顾问团作用,及时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为企业提供专业化、高效精准服务。落实好企业中长期贷款政策,推动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稳步增加。(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
6.加大融资增信力度。对于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提供及时高效的融资增信服务,应取消或降低反担保要求,并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市再担保公司对合作担保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备案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支持。鼓励各保险机构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积极开展“政银保”业务,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增信分险服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7.加大应急纾困力度。设立中小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基金1 亿元,为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市级应急纾困基金的,可视情适当延长资金使用期限,资金使用费率标准由银行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降为3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8.加大贷款风险补偿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在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再给予贷款本金的10%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银行机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
三、税收支持政策
9.强化政策落实。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购买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企业因疫情影响享受的财政补贴收入,按照规定减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优化纳税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实行“一户一策”专项税收服务,全面实行“容缺受理”和“智慧税务”在线服务。疫情防控期间,除企业涉嫌偷逃骗抗及虚开发票外,非紧急需要不检查。坚持“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先提醒”的原则,对一般性违规行为,实施行政指导,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社保支持政策
11.减轻社保缴费压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 个月。对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12.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成立应对疫情企业用工协调机构,统筹各方资源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困难。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计算工时等工时制度,推进网络办公,稳定生产经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 个月。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 2月 7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复工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烟政办发电【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工业企业疫情防控,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努力维护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和国家、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严字当头”,严格实行工业企业复工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复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特别是要突出做好所在地重点骨干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疫区有分支机构及与疫区业务往来频繁的企业、大量使用来自疫区员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四类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要将企业防疫纳入县市区、镇街防疫工作体系,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各级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加强调度和指导,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情况,压实责任,规范督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企业与乡镇(街 道)、村(居)联动机制,做好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余时间的接续管 理服务。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疫情形势,制定本辖区工业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具体办法。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强化防控意识,建立健全疫情防控体系。企业法人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企业内部疫情防控工作,组成专班、明确专人,将各项工作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全体员工。
三、严格履行报备手续。企业要制定复工工作方案,明确复工时间、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生产计划、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地、物流运输,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报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要对四类企业复工现场查看、严格把关。
四、严格核查返岗人员。企业要提前主动与返岗员工进行联系,排查每位返岗人员近14天内外出史或病例接触史,“一人一表”登记。对返岗前14天内有流行病学史(湖北等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旅行史、生活史、与当地人接触史),或与其他地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一律要求其暂时不要返岗;对已经到烟的,要严格落实自到烟之日起为期14天的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近日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员工,要推迟其返岗、督促其到定点医院就诊,并追踪诊断结果,完全康复后方可返岗。对湖北等疫情较重地区籍的员工,一律要求其推迟返岗。家人有湖北等疫情较重地区居住史、旅行史或病例接触史的员工,要主动向企业申报。对隐瞒流行病学史返岗职工要依法处理。
五、严格落实员工交通措施。企业要全程掌握每名员工返企方式、时间,做好汇总登记。加强员工上下班交通管理,乘坐通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员工必需佩戴防护口罩。通勤车使用后必须立即消毒,安排专人管理检查,防止交叉感染。
六、严格落实门禁制度。企业要对厂区全封闭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门岗要配备电子体温测量设备和消杀器具、药品,对进入企业的车辆、人员进行登记、消杀防疫。开辟货运车辆单独通道,司机及押运货人员原则上不下车,必须下车者到专设区域等候;接送货场与生产区域严格进行物理隔离。
七、严格实行健康监测。企业要安排专人每日至少2 次对职工进行体温测量、问询健康状况,并记录备查。一旦发现有发热或呼吸道感染症状者,要求其立即就诊,凭医院诊断证明方可返岗。有条件的企业,要为体温检测人员提供防护服和防护眼罩。八、严格实施消杀预防。企业要对厂区、车间、设备、办公室等工作场所,餐厅、会议室、宿舍等公共场所,以及楼梯扶手、门把手、水电开关等接触物品定期清洗和消毒。对所有场所每天至少消毒2 次,重点区域增加消毒频次。加强通风防疫,每日室内通风换气不少于2 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加强企业环境卫生整治,消除卫生死角。企业要设置标识有“有害垃圾”字样垃圾桶,用于集中回收使用过的口罩,由专人统一处置。
九、严格减少人员聚集。企业可采用“小班制”、减少单班在岗人数,实行错时分批上下班、网络办公、居家办公等灵活方式,避免人员集聚。把好职工就餐关,提倡自带餐具,实行分餐制、送餐制或错峰就餐制,并严格执行好餐具、用具的清洗和消毒制度。提倡走班制,有宿舍的企业要尽量避免多人同室。
十、严格加强疫情防控宣传。企业要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充分利用宣传板、微信、电子大屏幕等载体,加强员工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防疫意识,做到疫情防控明白纸张贴、发放到位,车间、班组疫情防控知识宣讲到位。督促员工按照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预防的要求,做好个人卫生防疫管理。
十一、严格落实医学隔离观察。企业要制定隔离应急预案。尽量利用职工宿舍,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指定专人负责医学观察人员体温及症状的询问和记录,严防医学观察人员在隔离观察期内外出。对于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员工,卫生防疫部门应出具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并通知其工作单位,允许其返岗。严禁病例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返岗。
十二、严格履行及时告知就诊。企业发现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员工,未上岗的,要督促其到定点医院就诊,完全康复后方可返岗;已上岗的,要安排专门车辆送其到定点医院就诊,并追踪其诊断结果。一旦确认为新冠病毒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立即实施就地隔离,并及时告知属地卫生防疫部门。
十三、严格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企业要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对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正常劳动的,要保障其在医疗、生活、工资、救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完成相应工作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轮休、错时等弹性方式开展工作。
十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企业要做到抓疫情防控与抓安全生产“两不误”,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不动摇、标准不降低、管理不放松。要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防疫期间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
十五、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复工企业情况日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复工工业企业数量、返岗人员数量、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出现的困难、发生的问题等,于每日15时前报市工业运行指挥部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重点调度掌握四类企业疫情防控情况,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 2月 9日